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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促进杭州旅游业发展、旅游经营者行为规范等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其中新增规定,导游诱骗、误导旅游者消费,最高可罚款2万元。
原先的《杭州市旅游条例》已实施10年,本次修订新增15条、修改22条、删除12条,修订后的条例共56条。修改部分的内容涉及促进旅游业发展、监管旅游安全、规范旅游经营者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在旅游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等诸多方面。
旅游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旅游者受导游、领队的误导而产生额外消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修订草案》中新增规定: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使其同意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使其消费。现在不少人会通过旅游网站定制出游线路,对此,《修订草案》也加入了网络旅游经营管理的内容。旅行社通过网络代理其他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游产品实际提供商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社身份。违反该条款的话旅游主管部门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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