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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记者从青岛市旅游局获悉,今年1月至11月底,市旅游局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受理来话、来访、来信等旅游投诉及咨询6375件,有效投诉1235件,立案251件,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59万余元。据相关部门对部分游客聚集度较高的4A级景区开展的旅游服务质量游客满意度测评活动显示,总体满意度为89.38%。
今年旅游执法中的服务质量问题,集中在广告宣传不规范、合同签订不严谨、格式条款不公平、游览时间缩水、行程安排变更、交通保障瑕疵、住宿标准降低、假冒伪劣商品退货不及时、服务人员态度急躁、景区票务管理混乱等。这些问题,也是岛城旅游中一直存在的老问题。“下一步,将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是查处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市旅游局副局长胡乐常说,通过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企业在招徕宣传、零负团费、委托代理、门票公示等方面的经营行为将重点查处。
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和企业对相关规定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市旅游局专门针对《旅游法》施行以来存在的市场问题进行法律培训,并重点强调了五大问题。
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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