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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报》制图
事主鲁先生今年10月6日在尖沙嘴“海港大药行”,以32万元买入7盒药粉。左图为事主当日拍摄药行外貌;前晚,记者前赴尖沙嘴弥敦道,10月时仍以“海港大药行”做招牌的同一地址,招牌已变成“香港大药行”(右图)。
中新网12月10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有今年十一黄金周赴港的内地游客,在尖沙嘴一间药房原打算购买数樽“黑鬼油”,其后疑遭“斤两”标示牌误导,以及药材已磨成粉“不可不买”,最终无奈花掉32万元(港元,下同)巨款,买入混有花旗参等中药的7盒粉末。
香港消委会称,这是近年金额最大一宗药房投诉。《明报》记者早前赴浙江舟山访问买入药粉的鲁先生,发现他购入的药粉,平均市值大约仅3万多元,换言之,有关药粉可能较市价足足卖贵10倍。
药房无中药材零售商牌照
根据鲁先生口述遭遇和提供图片,香港《明报》发现出售药粉的“海港大药行”涉嫌违反多项法例,不单斤两等单位没依例清楚标示。记者翻查纪录发现,涉事的“海港大药行”并不在“中药材零售商”名单中。有律师质疑,药行销售手法或干犯《商品说明条例》。卫生署指出现址药房名称已变为“香港大药行”,并没有中药材零售商牌照,涉嫌触犯《中医药条例》,一旦罪成,最高可罚款10万元和监禁2年。
消委称药房拟全数退款
《明报》记者上周四(5日)致电该药行负责人林丽春,她表示香港中药材价格可以很高,又强调店员获事主同意后才磨粉。然而,同晚消委会回复《明报》称,有关药房现打算把32万元全数退回给鲁先生。
药房称获同意方可磨粉
《明报》记者上月在网上讨论区发现,网民纷纷转载鲁先生的经历。记者之后赴浙江舟山访问鲁先生,他回忆事发10月6日傍晚,打算在尖沙嘴“海港大药行”买黑鬼油,其间店员声称鲁先生面色不好,鲁先生承认患脂肪肝,店员随即说不如“买几味药,补补身”,又介绍“买一斤送半斤”的花旗参,鲁看完价钱牌,以为是买8800元“一斤”花旗参,再送半斤,故愿购买。接着店员写下花旗参、石斛、珍珠、玛卡等多种药材的“处方”,并称这些药材要磨成粉方可服用。
其后,店员把7盒药粉交给鲁先生,结账单据承惠逾47万元,鲁先生大吃一惊,发现8800元非一斤售价,而是一两售价。此时店员称,药材已经磨粉,不可不买,双方扰攘两小时后,最终“减价”至32万元,鲁先生终付款离店。鲁某返内地后愈想愈不甘,于是在网上留言,并向香港消委会投诉。
《明报》记者按鲁先生手上单据列示的中药和购买数量,找中药业协会估价。该会估计,单是花旗参、石斛、珍珠3种中药,估值约为3万多元,余仁生药房估价约为3.8万元,楼上燕窝庄连同位堂平均估价也是3万多元。记者及后再找零售商,替处方中的玛卡估值,发现其平均价值约2000多元。换言之,综合业界估算,鲁先生买入的四味药材,市价约为3.6万元。
或涉“具威吓性营业行为”
大律师陆伟雄看过鲁先生拍摄的药房标价牌,指出红色标价牌上,价格用黑色墨水书写,重量单位则用较难辨认的金色字体标示,怀疑触犯《商品说明条例》13E条“误导性遗漏”。另外,该药行在事主未知悉价单总额及未付款下,将药材磨粉,并以此要求事主买下药粉,怀疑违反上述条例13F条“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
海关表示,商户应清晰展示货品价钱及计量单位,若未得消费者同意将货品切片或磨粉,并以此迫使消费者做出交易决定,有可能触犯《商品说明条例》。
药房已改名 同公司经营
《明报》记者查询“海港大药行”位于尖沙嘴弥敦道地址的商业登记,发现“海港大药行”今年9月开业,由“港信行参茸燕窝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股东及董事均为林丽春、陈贵林两人。从鲁先生提供的照片可见,事发10月6日时该店铺招牌为“海港大药行”,但记者日前发现该店已更换招牌为“香港大药行”,商业登记亦同步改名,同由“港信行参茸燕窝有限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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