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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前往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却不得不在团队中“随大流”?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却遭到导游的言语侮辱?旅游者遇到的这些情况有望成为历史。2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了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监管。
旅行社禁止强迫旅游者购物
根据送审稿,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送审稿明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
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一是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信息,二是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三是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上发生的纠纷,送审稿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分。
除了进一步对旅行社实行监管之外,条例送审稿也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边境游质保金不少于50万
送审稿调整行政审批制度,细化和调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已实施多年并经《旅游法》确认的一项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据了解,目前,该质保金使用率低,资金闲置,流动性差,旅行社负担过重不利于做大做强;真正发生问题时质保金无法满足赔偿要求,难以发挥质保金的最大效用。
为推进相关改革,送审稿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鉴于经营边境游的人身安全风险、资金风险通常要高于境内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审稿规定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质保金不少于50万元,其分社质保金不少于10万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分社质量保证金缴纳地由设立社所在地改为分社所在地。
同时,送审稿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包括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旅行社申请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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