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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了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旅游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的一支,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其税负到底有什么变化呢?笔者就单一景区来做简单剖析。
一、景区门票收入营改增具体内容
门票收入作为景区收入的主要部分,在营改增之前,单一门票收入按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门票与观光车及缆车等收入无法分开,应按旅游业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景区门票收入营改增后税负具体变化
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1.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景区A门票年收入400万万元,依营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为12万元,依营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为20万元。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并且其值等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因此景区A门票年收入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应该为:增值税=销项税-可抵扣进项税=400÷(1+3%)×3%-0=11.7万元。
可以看出,由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变为依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之后,景区A的门票收入实际税负下降41.5%。即使该景区门票收入之前是依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其门票收入实际税负也下降了约3%。
2.一般纳税人税负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假设景区B门票年收入1000万万元,依营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为30万元,依营业税率5%计算,营业税为50万元。
景区B门票年收入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应该为:增值税=销项税-可抵扣进项税=1000÷(1+6%)×6%-0=56.6万元。
可以看出,由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变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之后,景区B的门票收入实际税负上升13.2%。如果该景区门票收入之前是依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其门票收入实际税负上升将近88.7%。
三、景区如何应对营改增的实施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对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景区来说,营改增的实施必然将降低其整体税负,在景区门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景区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对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景区来说,在营改增的推进下,想要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就必须在门票收入以外的地方,保证足够多的进项税来进行抵扣。
笔者认为,营改增的实施,将会倒逼景区对于其增值服务项目的重视和建设,这将有益于景区收入结构的优化。只有提升景区餐饮、住宿、游艺、购物等环节的质量,形成个性化服务,增加创新体验型消费,打造特色化品牌,才能增加游客在景区内的消费,进而提高景区门票之外的收入。景区在这些增值服务项目上找到足够多的进项税来进行抵扣,就能达到降低景区整体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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