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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济源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因在景区喂食猕猴被踹伤致残案,原告获得景区2万元赔偿。
据该案法官介绍,去年“五一”期间,孙某陪朋友到济源市五龙口景区游玩,几个人在猴区喂食猕猴时,一壮硕猕猴在争抢食物时突然蹬踹,导致孙某不慎从台阶上摔下,造成左大臂肱骨撕脱性骨折。后经鉴定,孙某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景区在猕猴喂食区树立有警示标牌,要求游客注意喂食要领,注意安全。
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济源市人民法医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景区不能证明系孙某故意挑逗猕猴受伤,也未能证明孙某在喂食猕猴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虽然景区设有警示标牌,但并不能免除景区的法定赔偿责任,景区应当对孙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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