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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购物游和旅游中自费项目均被“封杀”,当时团队游报价一度应声上涨,市场难觅“购物团”踪影。东南快报记者近日走访发现,报价一千多元的云南游、两千多元的泰国游等低价游又重回福州旅游市场。
记者还发现,游客在报团前,必须与旅行社签订关于“游客自愿参加购物协议”的补充协议。
法律界人士直言,低价购物团已经触犯《旅游法》规定。而业界则表示,低价购物团再度出现源于市场需求,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贪图低价打法律的擦边球,配套执法和市场监督备受考验。
“低价协议团”涵盖境内外游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福州多家旅行社出现低价购物旅行团,涉及的线路不仅有境内游,还有出境游。
在省体附近的福建省春秋国际旅行社营业部,工作人员推荐了近期前往昆明大理丽江4星+5星温泉SPA双飞六日游,报价仅需1580元。“不过,想要报这条线路有年龄限制,要在30-58岁之间,全程有3个购物点。”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称,这个年龄段具有较强的购物能力,所以它的价格才会这么低,不然的话这个价格都快赶上机票跟住宿的费用了。
当问及是否会被强迫购物或是否要有保底消费额,对方回答称:“没有保底消费额度,购物方面全凭自愿,导游有时候会力推,但不会强制的。不过要和旅行社签订补充协议。”
这份补充协议指的是“游客自愿参加购物协议”。
据业内人士透露,福州前往云南游,光是机票的成本价就要1700多元,福州市场的大多数云南游的报价在两三千元。
对此,上述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低价首先是机票折扣较低,以及当地旅游部门有补贴,产品不同价格自然也不一样,并不是只有他们一家有这样的产品。
在出境游方面也有大量“协议团”,其中较多集中为东南亚线路。例如,本月出发的部分出境游团队安排了2—4个不等的购物点。
记者查询省旅游有限公司、省康辉旅行社等多家旅行社的报价,发现在多个出境旅游线路的报价单上都附注了一行字“签补充协议”,其中绝大部分泰国游团队都要求“签补充协议”,纯玩团反而很少。
“这个团队会安排进4家店,要签订补充协议,要不然就不能选择这个团队。”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这些线路可以理解为“购物团”,安排的购物点主要是珠宝店和药店。
例如,泰国品质6日游,报价仅2680元,全程进4家购物点,而赴泰的机票成本就要2000元。同时,泰新马十日游报价为4380元,全程要进10家购物店。
业内称“旅游环境未真正改变”
对于低价购物团,众旅行社负责人纷纷表示,签补充协议并不违规,按照《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也正是针对条款中的“但是”二字,旅行社“灵机一动”为每位游客提供一份“补充协议”。
业内人士表示,对旅行社而言,低价的市场需求占比会高达70%-80%,真正选择高端品质游的仅有20%-30%。对一部分有明确购物需求的人,在报团签订合同时会多签一份补充协议,又能享受低价,正是市场需求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喜欢打擦边球。
“《旅游法》出台了,可配套的执法和市场监督则备受考验。”一业内人士称。
该人士坦言,《旅游法》对于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监管十分明确。一旅行社若坚持依法行事,推出线路报价较高,客源必然会流向低价的同行。时间长了,旅游市场便又回归《旅游法》施行之前的状态。
“从目前看来,《旅游法》施行半年多来,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旅游环境。”
省旅游质监所相关人士称,如果有旅行社推出的产品确实低于成本,那属于零负团费,旅游主管部门将进行查处。“但零负团费现象确实存在举证难问题。”不过,他表示,目前市场上的低价购物游,若游客主动要求购物,旅行社也并没有隐瞒购物点,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自愿购物”协议,则并不违规。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他提醒消费者,《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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