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旅游 > 度假休闲 > 正文标题
对于《旅游法》的施行,不少人抱着极大的热情和期望,这来源于《旅游法》的几项规定。当前旅游市场混乱,是不争的事实,不少报团跟过旅行社的人直呼上当坑爹,加景点、进商场、强制购物等行为是导致旅游质量低下的直接原因。对此,《旅游法》作了针对性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鉴于导游工资低、不得不通过加景点、逛商场等方式赚取回扣。《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看似保障了导游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对保护游客利益作用不大。
与此同时,《旅游法》中的部分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如第43条规定,“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其中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谁来监督?是否公正?都没有保障。凤凰古城的涨价就是经典的例子。第44条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而另行收费项目不在其例。这就给了景区临时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的操作空间。
最近几年,自由行占旅游市场的份额越来越重。据统计,张家界2012年自由行的游客占了三分之一,而专门给自由行的游客提供服务的网站就有上千家。这也导致旅行社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抢到客源,旅行社不惜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游客,再通过加景点、购物等方式收回成本、赚取利润,这个过程中必然导致游客反感,甚至造成冲突,于是,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越来越失望,以自由行代替报团旅行的人越来越多……旅游市场的恶性循环就这样形成了。《旅游法》的出台更好的约束了旅行社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种恶性竞争,更好地保护了游客的利益。
然而,当旅游市场的竞争进入白热化,旅行社的利润空间日趋下降,《旅游法》中规定的导游社会保险等福利实则很难执行到位,更何况对导游来说,相对于一天一百来块钱的工资,回扣的诱惑显然更大。
回扣是导游加景点、强制购物等的驱动力。《旅游法》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同时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除外”的条文,因此,杜绝导游拿回扣是不现实的。拿回扣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物价高,只有物价局做好景点门票、特产等商店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将物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回扣空间小了,导游强制加景点、购物的热情自然降低了。
除此之外,《旅游法》对规范旅游市场有一定的作用,但一些条款还需地方政府加以具体化,并认真执行。这样双管齐下,才能给游客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有效提高旅游质量,还原旅游的本来面目。
你可能不是行业专家,但你一定有独特的观点和视角,赶紧和业内人士分享吧!
我要投稿
投稿须知
作为行业领先的旅游商业和科技媒体,《文旅界》致力于以独立的新闻态度,挖掘和报道旅游行业的重要事件,以及影响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新模式和新科技,为旅游业者提供专业、及时、深度的旅游信息服务。
无论您是:投放在线广告、企业招聘、寻求报道、还是投稿爆料、加入评论员,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0592-6532122
wangjing@cncn.net
欣欣旅行社同业社群招募中,勾搭小编微信号:cncn4021入社群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