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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发布网上经营4种典型违法案例
互联网宣传促销不受地域限制,能够高效推广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受商家青睐。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一些人钻空子干起不法勾当。海南日报记者日前采访了省工商局网络监管处,并请监管处工作人员总结了4种有代表性的违法典型案例,以提醒广大消费者。
运输公司经营
“游艇一日游”
案情:2012年12月,三亚某运输公司在互联网开设网站,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组织潜水活动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与同样不具备旅行社经营资格和组织潜水活动资格的三亚某户外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豪华游艇一日游”经营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潜水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双方约定在互联网上招徕游客。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的高危行业,其无照经营行为是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主体身份不明是这类违法行为的根源。因此,实施网络经营实名制,可以促使企业在虚拟网络中诚信自律经营,有利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婚纱影楼吹牛
“规模最大”
案情:2012年11月12日,工商部门网络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海口××婚纱摄影网站涉嫌虚假宣传。内容为“海口××婚纱影楼投资近千万,营业面积达1700多平方米,是目前海南省规模最大,专业技术最强,档次最高的六星级婚纱影楼。”
当事人在宣传自己公司时使用 “规模最大”等绝对化用语来突出自身企业在婚纱摄影行业中的地位,妨碍了同行的公平竞争,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工商部门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更改网站上违法宣传词,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婚纱摄影行业的消费对象相对年轻,熟悉网络又喜欢网络消费,婚纱摄影公司在网络营销的竞争也较激烈,为了吸引消费,在网络宣传时容易使用一些夸大的、虚假的宣传语言进行渲染。该案当事人就使用了 “规模最大”等绝对化和排他性强的用语来突出自身企业在婚纱摄影行业中的地位,损害了消费者和同行的合法权益。
网络公司代发
虚假广告
案情:××在线网络传媒公司在其经营的互联网网站××在线上开展广告经营业务。2013年1月1日,××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代为当地××大酒店建立独立二级域名的模板酒店网站的方式发布含有“集吃、住、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新装修准四星级酒店”等内容的广告。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第九条规定, “以‘准×星’、‘超×星’或者‘相当于×星’等作为宣传手段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广告费的行政处罚。对广告主也做了相应的处罚。
点评:利用互联网开展网络广告业务,要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当事人在广告主未取得星级饭店评级认定的情形下,对该酒店提供服务的质量作虚假宣传,主观上是为了扩大宣传,客观上夸大了事实,造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后果。除了星级以外,我省一些酒店在网络营销过程中还对酒店的环境、设施等进行夸大甚至是虚假的宣传,导致这类消费投诉案件增加。
私人住宅变身
旅馆、驿站
案情:去年底,工商执法人员网上巡查发现,当事人在互联网淘宝网站天猫商城开设快乐××旅游商场专卖店,从事三亚一日游组团接待、景区景点门票销售、宾馆酒店客房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与李某、吴某合作,由李某、吴某负责收集位于三亚湾、鹿回头等地段住宅小区内私人购置的闲置住房作为房源,在未向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相关证照、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擅自在快乐××旅游商场专卖店上以家庭旅馆和驿站的名义进行网上出租经营。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的处罚。
点评:这些不合法的经营场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交易资金也得不到保障,出现消费纠纷难以解决。本案中,当事人与他人合作,在网上出租无任何经营资质的家庭旅馆住房,并将这些住房谎称为家庭旅馆、公寓客栈对外宣传,是一种欺诈行为。
(本报海口3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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