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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防范部分旅客违法行为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文明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5月1日起,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9类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以及在其他领域的6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将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民航局将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协调建立信息推送机制。相关部门将确定需要纳入限制乘坐民航的名单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平台推送给民航局。民航局将按照规定程序,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的民航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布限制乘机名单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名单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
因严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民航局移除名单。因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员需要乘坐飞机的,由押解部门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暂时解除。
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9类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旅客将被限制乘坐民航:
1.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3.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5.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6.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7.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8.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9.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下列在其他领域的6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将被限制乘坐民航: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4.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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