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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被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对现行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草案提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草案提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和生产设施的批准权限为省政府。
草案明确,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设施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经批准建设的设施和项目,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和废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等。(记者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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