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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零负团费、禁止强制交易、拒绝自费行程,提倡文明出游……
昨日,早报记者从上海市旅游局获悉,根据《旅游法》修订的新版《上海市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分国内、出境两个文本,以下简称《合同》)近日正式推出。
新版《合同》还规定旅行社的补充条款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完全取消进店购物项目
根据《旅游法》要求,新版旅游合同最大的变化是基本摒弃了隐性消费,行程以无购物、无加点、无自费等“一价全包”的形式出现,表述更加清晰。
比较新、旧《合同》,早报记者发现新版《合同》在行程表、团费、自费项目、语言表述、组团和拼团情况等方面都有改进。
例如,在旧版中,行程表中会有每一日的进店购物场所名称、购物次数、自选项目名称。新版《合同》则完全取消了进店购物项目,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宿、用餐次数、地接社名称,标注相应的标准,且必须严格按此执行,旅行社不得随意改变行程。
自拟合同不低于标准
在实行旧版《合同》时,旅行社常常以“补充条款”来规避一些风险,减轻自己的责任,其中不少条款给游客带来不利,甚至被游客称为“霸王条款”。
在一家旅行社的旧版合同文本中,补充条款中有这样的规定:“旅行社因不满人数通知退团的,3天内支付团款10%的违约金,3天至7天支付6%的违约金,7天外退还全额团款且无违约金。”
这是对旅行社违约的规定,显然违约成本相对低廉。可反过来对于游客违约的规定则迥然不同,“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出票,如旅游者临时取消的,大交通、酒店等按照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此外出发7天外退团无违约金,3天至7天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3天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在实际操作中,游客因为种种不得已的原因要退团时,即便不计算另外支付的违约金,其退回的团费在扣除了酒店、机票等‘已产生费用’后,剩余钱款也相当有限。”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如果游客在离开发团一周甚至半个月的时间退团时,1万元的团费可能只能退回三四千元。而相比之下,旅行社如因团员人数未满支付游客的违约金则相对有限。
为避免这种明显不对称的情况,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在两个方面做出弥补:一是规定旅行社的补充条款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二是提倡游客与旅行社自行约定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当然也可以遵照合同的格式赔偿条款。
根据市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各旅行社既可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也可自行拟订《旅游合同》,但自己拟订的《旅游合同》标准要高于或者等同于官方制订的示范文本。(早报记者 储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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