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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暗返“佣金”
鼓浪屿某酒店事先与旅行社签订一份《返佣协议》,对旅行社所安排入住的客人住宿房间约定两种价格:一为客人刷卡收银入账价,一为酒店与旅行社实际结算价,两者价差即为酒店暗中付给旅行社的“佣金”。
经查,去年4月起,该酒店采用这样的协议,与和之旅、神畅等两家旅行社合作,按游客刷卡额的8%—10%支付“佣金”。
工商人员指出,该酒店的做法实际上暗中以“佣金”利诱旅行社,从而达到吸引客源的目的,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构成商业贿赂。
为此,该酒店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被处以20000元的罚款。据悉,去年10月以来,思明区工商局共对辖区内15家酒店和与对应的旅行社的此类行为进行查处,罚没款近200万元。
景点支付促销费
鼓浪屿某大型旅游景点门票价为90元/人,与旅行社签单结算价为50元/人。同时还约定,为提高旅行社促销旅游景点的积极性,根据旅行社全年累计组团实际入馆参观人数,采取分档给予旅行社1—8元/人的促销费。促销费每年结算一次,次年1月前结算。
据工商调查核实,该景点自2010年以来,先后与数十家旅行社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仅2012年,这个大型景点为此支付给这些旅行社的促销费就达200多万元,而不少旅行社的促销费甚至是由挂靠在其旗下的无证导游(俗称“野导”)带团前来游览参观“贡献”的。
据悉,一般“野导”从每名游客门票中可获得差价30-40元,有的“野导”为此一天最高可有3000多元的入账。
而以门票差价、促销费作为商业贿赂,这样的形式在厦门市还是首次被发现查实。
私下约定回扣
旅游购物店与导游私下预先约定,按照旅游团在旅游购物店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导游回扣,回扣比例最高竟可达50%。
去年,鼓浪屿工商所在检查福建路一家茶叶店时,发现该店除经营各种茶叶外,还销售假冒“阿里山”香烟。检查人员在该店当场查获营业记录本1册,根据记录本记载,该店在被查前的两个多月中,分别给予两名导游3次748元和5次1518元的回扣。
在被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中,一些企业辩解拿回扣、给佣金是业内行规,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托词。也有一些企业存在对商业贿赂的认知误区。
思明区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科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以及《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都明确指出,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不论是佣金、回扣,还是促销费、奖励费等,都是采取账外暗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中介或代理业务的第三方,均属商业贿赂行为。(本报记者 姚瑾 通讯员 曾庆光 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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